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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辩称侵权产品系委托加工,法院判令停用“夜郎莊园”或“夜郎庄园”标识

11月11日晚,夜郎古酒发布声明称被郎酒起诉,法院一审判令郎酒公司胜诉,要求夜郎古酒业赔付1.96亿元,同时被要求更名和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夜郎古辩称侵权产品系委托加工,法院判令停用“夜郎莊园”或“夜郎庄园”标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消息一出,夜郎古酒和郎酒双双站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场围绕“郎”字展开的商标权纠纷中,与“郎酒庄园”相仿的“夜郎荘园”,一直是事关郎酒核心利益并重点关注的商标维权对象。

早在数月之前,郎酒和夜郎古酒商标之争还未成为业内外焦点的时候,郎酒就在两场商标诉讼中获得了法院支持,夜郎古相继被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停用“夜郎莊园”或“夜郎庄园”标识,并被要求在《华夏酒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正如酒水行业研究者欧阳千里所言,实际上,消费者对“夜郎莊园”与“郎酒庄园”存在混淆,就如消费者分不清“金沙古与金沙窖”“上海贵酒与贵州贵酒”“孔府宴与孔府家”等一样,所以,要等“子弹飞一会儿”,而非现在支持郎酒或者支持夜郎古酒。

夜郎古辩称侵权产品系委托加工,被成都高新法院驳回

从今年5月来自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郎酒庄园是郎酒公司花数百亿巨资在赤水河畔二郎镇打造的白酒主题庄园,长期以来举办了大量与酒文化有关的活动,致力于打造世界级酒庄,塑造世界级产品,是郎酒酱香产品“生、长、养、 藏”的独特载体,也是郎酒公司继“郎”品牌之后的又一战略品牌。

郎酒一方认为,夜郎古公司生产、宣传、销售“夜郎莊园·壹品醇酱 (53度,500ml)”,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侵害了郎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郎酒公司看来,被控侵权产品上“夜郎莊园”商品名称,与郎酒公司的“ ”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且“夜郎莊园”的“郞”字与郎酒公司的驰名商标“ 郎” 商标字体、字形高度近似。在郎酒公司的“ 郎”商标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夜郎莊园”标识与郎酒公司的 “郎酒庄园”注册商标均为四字文字商标,文字、发音、含义近似,构成了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夜郎古公司在白酒类相同商品上使用“夜郎莊园”,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与郎酒公司的“ ”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在充分考虑权利商标于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权利标识中的“郎”存在超越“夜郎”自身第一含义显著性的客观实际,故被诉侵权产品以醒目方式标注“夜郎莊园”字样,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商标及对应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夜郎莊园”与第230457 号 “ 郎”商标、第 35801550 号“ 郎”商标构成近似。至于被控侵权产品本身是否与郎酒公司推出的“郎酒庄园”系列产品在整体外包装上存在区别,不足以否认权利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亦不能成为否认商标近似的当然理由,夜郎古公司自身持有相关商标的情况亦不足以推翻其不当使用诉争标识的认定。

因此,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夜郎古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盛达鸿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郎酒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使用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决,夜郎古公司、盛达鸿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郎酒公司诉请夜郎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 230457 号 “郎 ”商标、第 35801550 号“ 郎”商标专用权的“夜郎莊园•壹品醇酱(53 度,500ml)”白酒,盛达鸿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请予以支持。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 万元。

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来看,成都高新法院认为,夜郎古公司注册地址与郎酒公司所在地相近,其应当具有较高的品牌意识,充分关注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注意加以避让,以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侵权行为的性质来讲,成都高新法院表示,夜郎古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虽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与案外公司合作并接受其定制产品委托而加工生产,但《合作合同书》约定内容反映夜郎古公司系侵权标识提供者,与一般产品定制合作方式存在区别。

夜郎古被判赔付80万元,停用“夜郎莊园”或“夜郎庄园”标识

在成都高新法院判决夜郎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两个月后,涉及“郎酒庄园”与“夜郎荘园”商标纷争的另一类似案件又浮出水面,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判令郎酒公司胜诉。

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夜郎古酒业赔付郎酒经济损失80万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第230457号“”商标、第 35801550 号“郎酒庄园”商标专用权的“夜郎莊园·酱香珍藏(53度,500ml)”“夜郎莊园·壹品酱韵(53度,500ml)”“夜郎莊园·壹品酱香(53度,500ml)”“夜郎莊园轻奢酱香(53度,500m1)”“夜郎莊园·御酿酱酒(53度,500ml)白酒商品,以及立即停止在交易文书上使用“夜郎莊园”或“夜郎庄园”标识。

关于郎酒要求夜郎古在《华夏酒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的郎酒公司系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但夜郎古公司作为同行业生产者,理应清楚了解并明知“郎”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及美誉度,且其公司地理位置与郎酒公司花费巨资打造的主题白酒酒庄郎酒庄园相距不远,对于郎酒公司依托该主题酒庄推出的“郎酒庄园”品牌系列产品并进行大量推广宣传亦应当具有一定的知晓度,但却依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仍不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的法律效果,故对于郎酒公司要求夜郎古公司在《华夏酒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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